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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4/02/27      浏览: 次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和作假(以下统称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条研究生部和教学单位应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五条向学校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含各类毕业设计、研究、总结报告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基本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成果构成自己论文的核心或实质性部分的;

(五)在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过程、调查问卷、实验数据或文献出处的;

(六)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结论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七)与他人论文目录和章节标题的措辞基本相同、正文部分雷同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篇幅的;

(八)单次引用他人学术观点超过1000字,或多次引用同一学术成果总字数超过3000字;或引用他人成果总计字数超过本人论文字数的20%以上的;

(九)论文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2)上的总文字复制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大于20%的;

(十)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剽窃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对出现上述情形的学位论文,由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负责核查、认定和处理。程序为:

(一)研究生部将作假的学位论文名单反馈所属教学单位;或指导教师将发现作假的学位论文送交所属教学单位;

(二)教学单位根据论文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5人专家组(与涉假论文有关的指导教师必须回避),对论文作假情形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提交《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三)专家组意见分歧较大时,由教学单位学位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八条对作假论文的处理

(一)情节轻微(引用他人成果总计字数超过本人论文字数的20%以上,或总文字复制比20%<N≤25%,或符合第六条中第六和第八项之认定条件),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重新检测和评审合格后,准许参加答辩;

(二)情节较为严重(引用他人成果总计字数超过本人论文字数的25%以上,或总文字复制比25%<N≤35%,或符合第六条中第四项之认定条件),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参加检测和评审,通过后准许参加答辩;

(三)情节严重(引用他人成果总计字数超过本人论文字数的35%以上,或总文字复制比35%<N≤45%,或符合第六条中第七项之认定条件),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重新参加检测和评审,通过后准许参加答辩;

(四)情节特别严重(引用他人成果总计字数超过本人论文字数的45%以上,或总文字复制比N>45%,或符合第六条中第一、二、三、五项之认定条件),取消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教学单位应在2日内将对作假行为的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人。对于认定作假且情节属“较为严重”、“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论文,教学单位应在学校召开学位授予工作会议之前2周将《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报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备案。

第十条当事人对专家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可提交书面申诉书提请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议;对复议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经研究生部将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为他人代写、买卖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者,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法律诉讼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员,若发现并查实其论文违犯第六条中第一、二、三、五项之认定条件,学校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本人和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由于指导教师未履行职责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指导教师批评或问责;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教学单位把关不严,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学校按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教学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问责。

第十六条研究生部监管不力,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学校按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研究生部负责人进行批评问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外国语大学关于印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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