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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2016/03/15      浏览: 次

西外大发〔20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导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长、主管副校长、各研究生教学单位负责人和导师代表,其中教授应占2/3以上。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学单位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一般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余成员由各院(部)提名。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分委员会协助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做出结论,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投票,过三分之二者方为有效。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完本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3.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要求的其他必要条件。

4.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并达到西安外国语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与授予参照本办法和《西安外国语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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