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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国语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03/15      浏览: 次

西外大发〔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学位的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授予。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根据学科门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7~9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任期2-3年。学位分委员会组成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培养单位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主席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12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部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学校有关博士学位申请、授予工作规章制度。

(二)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做出停止不称职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和资料,报经研究生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三)审议遴选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名单,报经研究生部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初选名单。

(四)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停止不称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建议。

(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七条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审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经过复议程序后,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进行审议;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不合格的,可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但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及明确的评议意见。

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各学位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和相关材料由研究生部汇总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帮助他人作弊者;

(二)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等;

(三)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过程中有其它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第十条撤销学位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第十条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6月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由有关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供相应证据,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申请。未通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二)审查。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驳回复议申请;若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复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部聘请5位本学科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对同意复议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专家一致同意进行答辩,重新组织答辩。如答辩通过,则按正常程序提交院部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如答辩仍未通过,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

(四)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的程序

审核结果公布之后,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提交到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研究生部接到复议申诉书后须及时处理,并将初步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讨论。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由研究生部在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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