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外大发〔2016〕2号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国家学位条例以及研究生教育有关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与课程建设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要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的要求和我校学位授权点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学位课包括公共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或第二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非学位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根据我校硕士学位授予以及学分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开设不少于5门,专业必修课开设不少于4门,专业选修课开设不少于4门。学生每学期选修专业课原则上不超过5门。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要达到夯实理论基础,强化专业知识之目的。所开设课程能反映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最新进展,体现授课者的研究水平,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开设课程须纳入《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予以规范管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由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也鼓励学有专长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在高职称教师指导下为研究生开设新课或助理辅导。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配备合理的梯队人员,以保证课程体系的合理和相对稳定,避免因人异动导致的课程体系断层。
第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与建设由研究生部具体负责落实,专业课程教学与建设由各培养院部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章 课程教学与教学管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类型、学时、学分、授课对象、教学目的与要求、课程内容、教学重点、教学方法、考核方法、使用教材或主要参考书等。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方式方法,应根据课程的类型、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可以讲授为主,自学讨论为辅,也可以是自学讨论与讲授相结合。专业选修课可以打破年级、院部和专业界线通开。选课人数少于8人的原则上不得开课。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因材施教,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课程教学计划和要求,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课程开设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授课时数不少于36学时。因故耽误课时应补足。
第九条 任课教师有义务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执行缺课请假制度并做好课堂考勤,切实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计划顺利、有序实施。学生缺课(包括病假和事假)超过课时总数三分之一者,不计成绩,不计学分。
第十条 教学院部有责任对任课教师、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等实施严格的监督与考核,规范教学计划,明确教学任务和要求,做好教学过程的检查与评估,加强质量监控,保障教学秩序,避免教学事故,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落实新学期的课程安排,并及时将确定课表报研究生部,以保证学生选课及时、准确、有序。
第十二条 公共课教学与管理由研究生部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监督与考核措施。
第三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开设课程须按教学计划实施考核考试。考核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内。提前或推迟考核考试时间应由培养单位审批并报研究生部。
第十四条 具体考核考试方式可根据教学要求和科目需要,选择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课程论文或平时讨论、作业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向任课教师请假并提交缓考申请,经培养院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时间不得超过次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课程成绩及学分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有义务合理安排考核考试,严明考试纪律。对未履行课程修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有权报经院部,取消其考试资格。对考试作弊者报请院部和研究生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教学院部有责任对研究生课程考试给予指导和监督,将课程考试纳入教学质量评估和导师考核之中,保证研究生课程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70分以上(含70分)及格,并计相应学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可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学院部归档管理、保存,考试成绩(含缓考和补考成绩)于考试结束或次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教学院部,由教学院部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将成绩单报送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进行学分统算,实施成绩档案管理。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对国内外联合办学、合作培养以及出国学习所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及成绩,按照《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分制实施办法》给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