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外大发〔2016〕1号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分计算方法
硕士研究生的各门课程均按授课时数确定学分。公共外语和外语类专业的第二外语每周4学时,授课一学年,共计4学分;政治理论课每周2学时,授课一学年,共计3学分;公共选修课每周2学时,授课一学期,共计1学分;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每周2学时,授课一学期,共计2学分。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修课期限为三年,修课学分数不得少于33学分。
硕士研究生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论文答辩者方可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
二、课程分类和学分要求
(一)课程设置的原则
1.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严格遵循《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
2.在保证专业基础课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培养院部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导师开设专题课。
3.所开设课程须体现授课者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有利于研究生扩大知识面拓宽视野。
(二)课程分类:
A:专业课
1.专业基础课:按专业确定,同一专业学生必修,不少于10学分。
2.专业必修课:按研究方向确定,同一研究方向学生必修,不少于8学分。
3.专业选修课:按专业确定,学生自行选修,不少于8学分。
B:公共课:
1.公共必修课:包含外国语(第二外国语)、政治理论课,所有专业必修,须修满7学分。
2.公共选修课:全校范围内选修,每门课1学分,学生自行选修,须修不少于1学分。
(三)选课原则:
1.研究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和个性化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选择课程须经导师和授课教师认可。调整业已选定的课程,须经导师和授课教师同意,可在开课两周内退选或补选。开课两周后不再进行退选或补选。
2.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为基础学位课程,其学分不能用其他选修课学分替代。
3.鼓励研究生在保证基础学位课程的前提下多选修课程,包括跨方向和跨专业课程,以增加知识积累,优化知识结构。
(四)开课形式
1.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教学院部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安排。教学计划的落实监督以及考察组织由培养院部负责。
2.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教学计划的落实监督以及考察组织由研究生部负责。
3.课程开设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授课时数不少于36学时。因故耽误课程应补足课时。耽误课程超过课时总数三分之一者,不计算学分。
4.开设课程须按教学计划进行。完成教学计划后须有考察,给予修课者成绩和相应学分。
5.专业选修课由各培养院部审定开设,可打通年级、院部和专业界线通开,原则上选课人数低于8人不得开课。
6.年招生人数不足5人的专业,可开展联合培养,课程学分由培养院部审核认定,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7.来校讲学专家的系列讲座可根据课时计算为相应学分(每8次讲座计1学分),计入总学分。
三、课程考核与学分
(一)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读书报告或专题论文等方式进行,可闭卷,也可开卷,具体方式由任课教师报送培养院部。
(二)课程考核须在教学计划完成后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一至两周内。学位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分,70分为及格线,70分(含70分)以上方可计算学分。
(三)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课程考核及学分以零分计。
(四) 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考核成绩及学分以零分计。
(五)课程考核结果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单交各教学院部并及时报研究生部存档。成绩单报送最晚不得超过次学期开学第二周。
四、缓考、补考与学分
(一)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未达70分),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应安排在次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成绩及格者(70分及以上),计相应学分,在成绩单须注明“补考”,不影响论文答辩申请和学位授予。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计学分。
(二)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未达70分),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应安排在次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成绩合格(70分及以上),计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可重新选修。一学期补考不得超过三门(含三门)。
(三)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经导师同意,任课教师准许,教学院部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部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合格,计相应学分。
五、课程免修与学分
(一)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如已修读或自认为学识水平已达到教学水平要求,可申请免修,经培养院部、导师和授课教师审核同意,免于课程修读。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计相应学分。
(二)申请课程免修者需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真实证明材料,接受培养院部、导师和授课教师审核。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成绩高于85分(含85分)者,可申请外语课程免修。申请免修须在开课两周以内办理相关手续,开课两周后不予受理。
(三)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四)申请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累计不得超过五门。
六、外校修读的课程与学分
(一)公派出国进修、访学或合作研究期间,在国外大学或科研院所修读硕士研究生课程,凭加盖公章的修读课程课时、考核成绩证明以及派出单位批文,经培养院部和导师认定,按培养计划的课程要求认可成绩,计算相应的学分。
(二)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大学或科研院所修读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凭加盖公章的修读课程课时、考核成绩证明以及自费出国学习协议,经培养院部和导师认定,按培养计划的课程要求认可成绩计算学分。
(三)在国内合作培养单位修读硕士研究生课程,凭加盖公章的修读课程课时、考核成绩证明以及合作培养协议,经培养院部和导师认定,按培养计划的课程要求认可成绩,计算学分。
(四)未经培养院部和研究生部许可,在其它院校和单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不予认定,不计学分。
七、科研成果与相应学分
基础学位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可替代,在科学研究方面成果突出者,经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计相应学分并入学籍档案成绩。
(一)以我校名义担任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或经主持人认定对项目完成做出重大工作者,计4-6学分。
(二)以我校名义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者,奖励4-6学分。
(三)主持并完成我校招标重大科研项目者,奖励2-4学分。
(四)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者奖励4-6学分。
(五)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者奖励2-4学分。
(六)以我校名义在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奖励2学分。
八、学分核定与管理
除第七条“科研成果与奖励学分”由个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定外,其他学分均按登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的课程成绩核定。